一、 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
(二)实施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申请主体: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四)受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办理依据: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2.《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第二条:“(一)已收留弃婴的民办机构,应达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配置儿童成长必需的抚养、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设施,配备与所承担工作和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护理人员,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等。对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与民政部门合办的,要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强化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具备上述基本条件未与民政部门合办的,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明确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对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但既不同意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或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并将收留的弃婴一律送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第二条:“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要有相对稳定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具备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抚育、教育条件。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界兴办机构,应申请与民政部门合办,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抚育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以及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代养申请。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明确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宗教界的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对于经整改仍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或虽具备上述条件但既不同意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能够查找到监护人的,将孤儿、弃婴交付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的,送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第二条:“(一)妥善安置孤儿。2.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流浪未成年人、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专业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分散在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其他机构的孤儿,应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5.《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入住→养育的流程办理。”
(六)办理条件:
户口所在地在临沂的社会散居孤儿和社会散居、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原因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七)申请材料: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提出申请,声明放弃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权,同意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儿童福利院并接受儿童福利院管理等事宜,并实事求是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体状况、生活、受教育、患病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申请材料提交其村居委会,经县区民政、市民政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入住儿童福利院。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其他监护人放弃监护权、抚养权,同意入住儿童福利院及服从儿童福利院管理的声明。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征求其本人意见,出具同意入住并保证服从儿童福利院管理的意见书。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医保本、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八)办理时限:
即办件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
电话咨询:0539-7200928
二、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入住→养育的流程办理
三、 救济途径
(一) 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工作人员态度蛮横的。
(3)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二)投诉渠道: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9-7200928
四、表单及文书
1、申请书2、审批材料3、其他监护人放弃监护抚养声明4、10周岁以上儿童同意入住意见书。以上材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