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本手册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9号)、《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二、办理要素: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提出申请,声明放弃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权,同意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儿童福利院并接受儿童福利院管理等事宜,并实事求是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体状况、生活、受教育、患病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申请材料提交其村居委会,经县区民政、市民政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入住儿童福利院。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其他监护人放弃监护权、抚养权,同意入住儿童福利院及服从儿童福利院管理的声明。
3、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征求其本人意见,出具同意入住并保证服从儿童福利院管理的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入住→养育的流程办理
四、投诉举报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9-7200928
五、表单及文书
1、申请书2、审批材料3、其他监护人放弃监护抚养声明4、10周岁以上儿童同意入住意见书。以上材料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