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救助管理站
(三)申请主体: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救助管理站业务大厅受理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武汉路交汇,联系电话:0539—8354040。
(五)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发〔2014〕12号)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3. 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明确了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救助的政策措施,并明确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在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协作程序,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巡查救助和有害乞讨行为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
(六)办理条件
救助管理工作的对象主要是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既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又包括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象的重要判断标准是看求助人员是否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情形,属于救助对象。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情形,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可以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七)申请材料
申请入站求(受)助,应当向市临沂市救助管理站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证件;
2.填写临沂市救助管理站(求)受助人员登记表(1份,纸质);
3.求(受)助人员免冠照片(由救助工作人员现场拍照);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救助管理站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业务大厅(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武汉路交汇)
电话咨询号码:0539—8354040
电子邮箱:linyjzz@126.com
二、办理流程
(一)入站方式
1.受助人员入站方式
①自愿来站接受救助。
②公安、城管、医院、热心市民等护送入站接受救助。
③站内街面巡查主动救助。
(二)受理
1.受理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附件1)
(一)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
(二)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携带进入站内。
(三)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2.不予受理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附件2)
(一)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三)在站服务
(一)求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由救助管理机构妥善保管。
(二)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
(三)女性受助人员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四)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五)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六)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四)寻亲服务
(一)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三)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五)离站服务
(一)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二)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三)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附件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附件4)。
(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
(五)受助人员确已无家可归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其户籍注销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受助人员,并协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籍手续。
(六)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受助人员解释终止救助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并向受助人员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附件5)。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投诉渠道:临沂市救助管理站监督办公室:0539-8611969
电子邮箱:linyjzz@126.com
纸质信箱:临沂市救助管理站业务大厅
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人防大厦,联系电话:0539-720092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附件
附件1 档案编号:
求助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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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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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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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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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证件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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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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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站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救助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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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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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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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省 市(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
来站 方式 |
□自行来站 □公安护送 □城管护送 □本站主动救助 □其他人员护送 □其他站护送 □本站接回 □其他 |
求助内容 |
□饮食 □住宿 □通讯 □乘车凭证 □其他 |
求助 原因 |
□乞讨 □务工不着 □寻亲不遇 □遗失钱财 □被盗被抢 □被骗 □被拐 □因灾 □拾荒 □其他 |
身体 状况 |
□基本健康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疑似精神障碍 □疑似传染病 □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其他 |
安全检查情况 |
□需交公安处置的物品:□炸药雷管 □腐蚀物品 □管制刀具 □其他 □需代为保管的物品:□锐器利器 □打火器具 □其他 □需丢弃的物品:□ □没有上述物品 |
寄存物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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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签字: 保管人签字: |
流浪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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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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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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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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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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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送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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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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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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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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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送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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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给予救助 |
□是 □否 |
不予救助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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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救助通知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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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站 |
入站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接待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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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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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档案编号:
不予救助通知书
×××救助管理站〔 〕第 号
:
您于 年 月 日来站求助,因以下原因不符合救助条件,现决定不予救助。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于15日内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救助管理站
年 月 日
(救助管理机构印章)
附件3
自行离站声明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到 救助管理站求助,现因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要求自行离站。我声明:
救助管理站已经为本人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救助服务;
本人身体健康,具备自行出行、返回的能力;
本人离站后的行为自行负责。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自愿。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
在站情况 |
姓名 |
|
救助编号 |
|
床位号 |
|
救助 内容 |
□食物 □衣物 □通讯联络 □住宿 □医疗救治 □乘车凭证(另附复印件) |
发放物品情况 |
(可另附页) 经办人: |
寻亲、 联系亲友情况 |
(可另附页) 经办人: |
医疗服务情况 |
(可另附页) 经办人: |
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情况 |
(可另附页) 经办人: |
寄养托养情况 |
(附寄养托养协议) 经办人: |
备注 |
(可另附页) 经办人: |
离站手续 |
离站 形式 |
□自行离站 □擅自离站 □单位/亲属/村(居)委会接领 □救助管理机构接领 □救助管理机构护送 □终止救助 □司法带离 □长期安置 □死亡(另附证明材料) □其他 |
自行离站 |
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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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次 |
|
车票面值 |
元 |
受助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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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接领 |
接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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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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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另附接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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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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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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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送 情况 |
护送人 |
|
目的地 |
|
终止救助情况 |
原因 |
□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
受助人签字 |
|
经办人签字 |
|
通知书 编号 |
|
离站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寄存物品领取情况 |
|
接领人 签字 |
|
接收 情况 |
接收 单位 |
(盖章) |
经办人签字 |
|
接收时间 |
|
安置 情况 |
安置 单位 |
|
安置时间 |
|
安置单位签印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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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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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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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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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附件5
终止救助通知书
×××救助管理站〔 〕第 号
:
您于 年 月 日来站接受救助,因以下原因不符合继续救助条件,现决定终止救助。
□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
□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于15日内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救助管理站
年 月 日
(救助管理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