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山东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印发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资料汇编》,临沂市救助管理站印发的《临沂市救助管理工作汇编》及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救助管理站
(三)审批对象:临沂市五区范围内寻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审批依据:
1.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理管机构)工作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3.本规程所称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五)审批条件
申请入站救助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2.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携带进入站内。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利)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当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3. 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
4.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附件1)。
5. 求助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甄别。
6. 求助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7.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附件2,一式两份):
(一)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六)审查材料
申请入站求(受)助,应当向市临沂市救助管理站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证件;
2.填写临沂市救助管理站(求)受助人员登记表(1份,纸质);
3.求(受)助人员免冠照片(由救助工作人员现场拍照);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八)审批收费:不收费。
(九)审批咨询:临沂市救助管理站业务科设立文明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受
(1)窗口接受。临沂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大厅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武汉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539—8354040。
(2)信函接受。临沂市救助管理站,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武汉路交汇处,邮编:276000,联系电话:0539—8354040。
(3)网络接受。公共邮箱:linyijzz@126.com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在全国救助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对求(受)助人员档案进行归档保存。
3.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受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救助管理站业务科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求(受)助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全国救助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救助站业务科工作人员填写不予救助通知书,并告知不予救助的原因。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救助工作流程图
救助工作流程图绘制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和救助相关服务拟定。(附件3)
(四)归档:受助人员救助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受助人员离站后由市民政局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档案实行日清月结、季度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救助管理服务中出现的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临沂市救助管理站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 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救助管理站业务科和救助管理站办公室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8.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
1.求助登记表
见附件1
2.不予救助通知书
见附件2
3.救助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3
附件1
档案编号:
求助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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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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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年龄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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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证件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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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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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站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救助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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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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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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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省 市(地区) 区/县 乡/镇街道 |
来站 方式 |
□自行来站 □公安护送 □城管护送 □本站主动救助 □其他人员护送 □其他站护送 □本站接回 □其他 |
求助内容 |
□饮食 □住宿 □通讯 □乘车凭证 □其他 |
求助 原因 |
□乞讨 □务工不着 □寻亲不遇 □遗失钱财 □被盗被抢 □被骗 □被拐 □因灾 □拾荒 □其他 |
身体 状况 |
□基本健康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疑似精神障碍 □疑似传染病 □行动困难 □明显外伤 □严重抑郁 □躁动不安 □其他 |
安全检查情况 |
□需交公安处置的物品:□炸药雷管 □腐蚀物品 □管制刀具 □其他 □需代为保管的物品:□锐器利器 □打火器具 □其他 □需丢弃的物品:□ □没有上述物品 |
寄存物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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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人签字: 保管人签字: |
流浪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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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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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信息 |
姓名 |
|
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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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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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送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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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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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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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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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送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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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给予救助 |
□是 □否 |
不予救助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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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救助通知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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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站 |
入站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接待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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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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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档案编号:
不予救助通知书
×××救助管理站〔 〕第 号
:
您于 年 月 日来站求助,因以下原因不符合救助条件,现决定不予救助。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于15日内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救助管理站
年 月 日
(救助管理机构印章)
附件3 救助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