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家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澳门居民收养登记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审批对象:澳门居民
(四)审批依据:
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号)
(五)审批条件:
收养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1、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一)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四)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五)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六)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2、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六)审查材料
办理收养登记事项,应当向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
1.收养人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原件)。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纸质1份)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送养人
(1)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弃婴(儿)公告;
(4)公安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证明。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1、收养人
(1)护照(原件)。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纸质1份)
(3)被收养人发现地公安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4)两名以上目击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5)弃婴(儿)公告(公告期为60天)。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时限30日。(不含公告期60日)
(八)审批收费:不收费。
(九)审批咨询:临沂市民政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受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13号,联系电话:0539—7200928。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台账。
3.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受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三)审查
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自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审查办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收养登记;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收养时限相应顺延。
(四)审批决定
通过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收养登记申请并盖章签字。
(五)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收养登记审批流程图》
(六)归档:收养登记办结后由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专人管理、永久保存。收养登记员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区民政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科负责对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1.收养登记申请书
见附件2
2.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见附件3
3.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见附件4
附件1
附件2
收养登记申请书
年 月 日
收养登记申请
收养目的:
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其他有关事项:
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人签名 收养人签名
年 月日 年 月日
收养人情况
姓 名 |
(男) |
(女)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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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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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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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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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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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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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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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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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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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情况 |
亲生子女(男)个(女)个 继 子 女(男)个(女)个 养 子 女(男)个(女)个 |
亲生子女(男)个(女)个 继 子 女(男)个(女)个 养 子 女(男)个(女)个 |
家庭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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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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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收养的 收养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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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情况(1)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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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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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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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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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男/女) |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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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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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机构的意见 |
(填写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和同意委托本机构经办人办理送养的意见) 送养机构公章 送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
社会福利机构 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
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贴经办人照片
送养人情况(2)
姓 名 |
(男) |
(女)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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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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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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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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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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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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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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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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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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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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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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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的意见 |
(填写送养原因和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 送养人签名 送养人签名 |
贴送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情况(1)
姓 名 |
(男/女) |
被收养后改名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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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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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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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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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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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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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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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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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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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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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前的 户籍地或者捡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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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别 |
(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
被收养人情况(2)
年满10周岁 被收养人对 收养登记的意见 |
签名 |
未满10周岁 被收养人 按手(足)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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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记录人:
询问内容:
收养登记调查记录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记录人:
调查内容:
附件3
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弃婴 弃儿 照片 |
年月日时 在(何地) 捡拾男(女)性弃婴(弃儿)一名, (姓名),出生日期(或者估计年龄),身 体(健康或者残疾特征), |
随身携带物品有。
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与
(联系人姓名)联系,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即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年 月 日
附件4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
你们于年月日在本处申请收养登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或者《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民政局(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