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核要素、审核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办理要素
确认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涉华侨结婚登记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三)办理对象:临沂籍内地居民与华侨的结婚登记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的通知(鲁民〔2014〕5号)中婚姻登记服务规范规定,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五)办理条件
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提交本服务手册二、(六)规定的有效证件。
(六)审查材料
涉外结婚登记,应当向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交下列材料: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七)确认证件:《结婚证》。
(八)办理时限:当场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
(九)办理收费:不收费。
(十)办理咨询: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咨询电话:0539-7200928。
三、办理流程
(一)接收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申请。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13号临沂市民政局509,电话:0539-7200928。
(二)受理
1.初审: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2.受理: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查验本业务手册二、(六)要求提供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审查:自愿结婚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2。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4.登记: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流程图
流程图绘制按照国家标准委发布的《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执行。见附件3
(四)归档: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民政局负责岗位人员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7.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结婚证式样,见附件1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结婚登记流程图
不合格
合 格
不合格
合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