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依申请的信息公开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民政局办公室
(三)申请主体: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民政局办公室(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6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六)办理条件
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市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申请公开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七)申请材料
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1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62号)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民政局办公室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咨询电话:0539-720096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信函提交。临沂市民政局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大楼707室),邮编:276000,联系电话:0539—7200966。
③网络提交。网址:http://mzj.linyi.gov.cn
2.获取收件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依申请公开条件进行审核。在1个工作日以内,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公开受理,并交相关科室办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返回材料,告知具体注意事项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
2.补正材料:
申请人由信函、传真或网站申请信息公开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同申请人材料一并返回。由市民政局办公室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受理告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返回材料,告知具体注意事项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7200966
网络查询网址:http://mzj.linyi.gov.cn
查询步骤:
1.临沂市民政局官网
http://mzj.linyi.gov.cn
2.在首页找到信息公开栏,点击进入。在信息公开专栏左侧点击依申请公开选项。在依申请公开界面左侧,点击信息查询按钮,然后在右侧界面依次输入流水号和查询密码即可查询。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
1.获取方式:受理人按期予以回复。
2.回复类型方式:信函答复,申请人以来信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受理人在办理日期范围内予以回信,办结时期以回信日期为准。网络答复,申请人通过市民政局网站申请信息公开的,受理人将按照办理流程通过网站直接回复申请人。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民政局办公室信息公开负责人负责信息公开过程中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民政局办公室: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大楼)
投诉受理电话:0539—8770075
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59号,联系电话:0539-8328114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至附件13
(三)答复书文本
见附件1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办理流程图
附件2
临沂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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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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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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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 代码 |
|
营业执照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邮箱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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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 信息 内容 描述 |
|
选 填 部 分 |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获取信息方式 |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仅限公民申请) |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可多选) |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可多选)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有关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资料信息有误 / 申请行为 / 申请信息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
请你(单位)重新按规定提交申请。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现将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我们已在
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内容,请你自行查询。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对公开内容答复如下: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 其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 )第 号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本机关尚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机关对该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
审查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机关。
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他有关材料)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 )第 号
(第三方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你(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认为你(单位)同意公开该信息。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现将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答复如下: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可在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信息公开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