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民政局
(三)申请主体: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投资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不含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主席令第72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六)办理条件
1、举办者是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设立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3.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2份,纸质)
4.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2份,纸质)
5.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原件2份,纸质),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原件2份,纸质)
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2份,纸质)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原件2份,纸质)和健康状况证明(原件2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服务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民政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1680。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民政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680。
②信函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民政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邮编:276000,联系电话:0539—8771680。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即可获得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②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民政局窗口人员以网络方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9-8771680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负责对市民政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民政局窗口电话:0539—8771680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0539—8770096
(二)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928。
(三)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流程图
附件2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
养老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说 明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必须如实填写,字迹清楚工整。
二、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必须同时提交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许可机关、市民政局各一份。
基 本 情 况 |
养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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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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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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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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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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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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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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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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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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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
占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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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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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人员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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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床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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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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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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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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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活动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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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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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会客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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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 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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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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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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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状 况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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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护 人 员 |
医 生 |
小 计 |
|
护 理 员 |
小计 |
|
其 中 |
高级职称 |
|
高级技工 |
|
小 计 |
|
中级职称 |
|
中级技工 |
|
管理人员 |
|
初级职称 |
|
初级技工 |
|
医 护 |
|
护 士 |
小 计 |
|
培 训 情 况 |
已培训 |
|
护 理 |
|
高级职称 |
|
工 勤 |
|
中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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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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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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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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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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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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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医疗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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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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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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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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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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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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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三、获得许可后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临沂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书
临沂市民政局:
我单位申请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业务;
二、……,……;
三、……,……;
四、……,……;
五、我单位将遵守以上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