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联系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民政局
2023年2月8日
临沂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临沂市民政局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下列事项属于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市管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包括吊销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登记证书)、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
(二)对省管社会组织作出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拼争等行政强制;
(三)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十条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本机关聘任的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承办机构向法治机构提供的资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情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治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