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社会组织
创新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民函﹝2017﹞34号)
市管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建设和管理,特制定《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民政局
2017年6月9日
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临政办发[2015]46号),为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规范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以下简称“创新孵化园”)建设和管理,参照《山东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孵化园,是指临沂市民政局批准建立、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培育扶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创新孵化园建设采取政府建立、专业运作的运营模式,通过孵化培育、积极引导、典型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培育扶持一批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亟需、内部治理完善、作用发挥明显、引领示范性强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努力将基地建设成为社会组织的示范基地、创新基地、孵化基地和实践基地,推动全市性社会组织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社会。
第四条 创新孵化园隶属于临沂市民政局,创新孵化园的全部资产归临沂市民政局所有。临沂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民管局”)负责创新孵化园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家具备承接运营管理服务能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如临沂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第五条 创新孵化园重点培育以下四类社会组织:
(一)专业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益良好的社会组织;
(二)慈善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慈善性质鲜明、社会亟需或有良好社会慈善效益的社会组织;
(三)示范型社会组织:发展较为成熟、管理运作规范,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四)草根型和初创型社会组织:未登记成立或登记成立不足两年、人员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申请入驻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和经费来源,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社会使命感,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和专业能力;
(二)有专职人员参与机构工作;
(三)开展业务合法,并为社会所亟需;
(四)接受管理服务安排,接受财务监督;
(五)无法律问题和财务纠纷。
第七条 社会组织入驻创新孵化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社会组织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社会组织概况(组织结构、成立材料、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章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财务年度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评审。服务中心对社会组织的入驻申请进行初审,综合考察该社会组织的服务宗旨、活动项目、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根据创新孵化园场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拟同意社会组织入驻申请的,组织专家进行入驻评审;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还该社会组织,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经专家评审确定同意入驻的社会组织,由市民管局在市民政局网站和社会组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入驻。经专家评审确定同意入驻并完成公示的社会组织,应在公示结束后30日内入驻创新孵化园,由服务中心与其签订《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入驻协议》,并将协议书报市民管局备案。
第八条 入驻协议期限是1-2年。社会组织需要延长入驻期限的,应在距期限届满30日之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服务中心延期审批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1年,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入驻机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社会组织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延期申请:
(一)申请前3年中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其他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3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银行账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入驻社会组织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务中心向其发出《退出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通知书》,并责令其退出创新孵化园: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不接受服务中心管理的;
(二)出现安全事故的;
(三)对创新孵化园提供的场所利用率低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裁定撤销登记或被司法机关裁定执行清算的;
(五)严重影响创新孵化园管理秩序的;
(六)未按照入驻申请书内容随意扩大业务范围的;
(七)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
(八)未达到创新孵化园开展活动最低标准的;
(九)未对创新孵化园发展和社会组织培育提供帮助的;
(十)不适宜在创新孵化园继续入驻的其他情形。
入驻社会组织应在接到《退出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通知书》30日内退出创新孵化园。
第十一条 创新孵化园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下列主要服务:
(一)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和培训场地、必要的简约办公家具以及后勤综合服务;
(二)提供适当的互联网络服务;
(三)提供相关政策解读、有关社会服务项目资讯以及符合入驻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转介服务信息;
(四)协助入驻社会组织策划社会服务项目、合理配置资源,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合作;
(五)组织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搭建成果展示、信息交流、项目推介、经验推广等互动平台;
(六)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入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培训,协调入驻社会组织完善内部管理、诚信自律等规范;
(七)推荐并协助申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八)提供法律、会计、税务、审计、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创新孵化园应本着培育、扶持的原则,暂不收取水电暖、通信网络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如需收取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社会组织免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制度,规范运营机制和管理规则,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