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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的通知(临民〔2013〕131号)
2013-12-02 12:10   审核人: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为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高龄老年人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手中。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在省级财政负担45%的基础上,再按现行财政体制对县区补助5%、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2日

 

 

 

 

 

 

 

 

附件: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鲁民〔2013〕64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山东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档案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应为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应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留存备案,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录入低保信息数据库。

    (三)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与低保金同步发放,分别标注,也可单独为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资金保障和管理

    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按省级确定的发放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30%、40%,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中高青县、利津县、荣成市补助30%,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40%。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对沂蒙革命老区、西部经济隆起带再增加补助5个百分点,增加补助部分不重复享受。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高龄老年人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发放到老年人手中。各地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附件: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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