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函〔2018〕87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165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尊敬的李友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老人养护工作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乡村养老机构护理功能弱”、“普惠政策尚有欠缺”等相关的问题,近年来我市根据自身财力,不断加大投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一般指镇街敬老院或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合作,提升供养机构照料护理和医疗服务能力;积极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照料护理技能培训;引导有条件的县区打造“医养结合、养护一体”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一)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兼顾照料护理。我市连续6年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12年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1920、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360元,自2017年10月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再按供养方式区分,而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实现了供养标准由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为主向满足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两方面需求的转变。去年以来,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农村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了评估,为签订供养协议,发放照料护理标准,履行机构、相关当事人等的照料护理责任夯实基础。
(二)探索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提升照料护理能力。一是开展供养机构“公建民营”。兰山区、临沭县、兰陵县、平邑县、高新区利用供养机构的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入主运营,使之具备专业化的照料护理服务。例如,兰山区民政局与“凯旋老年养护院”开展合作,采取公建民营的形式,先后对白沙埠、李官、半程、枣园4个镇办敬老院实行了整体托管。实行住养的社会老人和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分区居住”、“一体化管理”,医疗、生活、娱乐、护理资源共享、设施共用,供养人员的居住、卫生、环境条件得到大幅改善;原敬老院作为国有资产得到更充分的利用,避免了资产流失。二是开展社会机构“委托代养”。郯城县、沂水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筹各方资源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送至社会养老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彻底解决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综合养护和医疗保障的难题。例如,郯城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失能人员1600元/人/月、半失能人员1200元/人/月的标准,与县内两家服务条件好、设施完备、护理人员充足的医养结合老机构签订代养协议,对41名失能、半失能人员予以全托养护,有效解决了失能、半失能人员的生活难题。三是开展供养机构“合建合营”。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与福寿仁康医养院开展合作,在蒙阴街道敬老院的基础上,投资1360万进行了改扩建,建成后将利用医养院的专业管理服务资源,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服务,提升照料护理服务水平;目前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成,正在进行内部配套。
(三)提高护理人员业务水平,打造专业化护理人员队伍。近年来各县区积极组织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养老护理等培训,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考试。例如,沂水县社会福利中心长期组织护理人员认真学习社会工作业务知识,其中5名护理人员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护理员参加培训学习,实现了护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其中取得高级护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8名;定期进行授课和模拟演练,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开展护理理论、实操学习,组织护理员参加各级护理技能比赛。
(四)加强与医疗机构合作,提升供养机构“医养结合”能力。兰山区、河东区、沂水县、平邑县等县区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定期体检,对患病人员及时诊疗,做到小病及时治疗,大病及时发现,确保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情况。例如,沂水县中心敬老院依托姚店子卫生院完善医疗服务,对入住特困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先后安排50余位老人入院就医诊治,根据供养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分级护理;建立住院陪护制度,安排护理员轮流到医院照顾。
(五)根据政策规定做好人员认定工作。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属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都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是普惠性的政策。只要符合条件,镇县根据规定的程序纳入救助范围,给予享受相关的待遇即可。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连续多年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但由于上级补助资金较少,且我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县、乡财政资金投入能力不足,我市供养标准与全省多数地市和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由于运营经费不足,部分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服务、照料护理水平仍然较低。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偏低。通过省民政厅《2017年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通报》分析,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在全省排第15位、9位。其中照料护理标准与当前养老服务市场收费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通过调研了解到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最低收费标准为失能人员每人每月1600元,半失能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当前照料护理标准不能满足失能特困人员享受较为专业的照料护理,一些具备专业资质的照料护理人员也不愿意到供养机构工作。
(二)在供养经费方面县、乡财政投入压力较大。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除省以上财政按每人每年2100元(2016年之前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以及市级60万“蛋奶工程”奖补资金外,剩余资金均由县、乡承担;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转经费全部由县、乡承担,对于县域经济落后的县区,财政压力较大。
(三)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专业服务水平较低,具备职业资格的管理服务人员缺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承担着为特困人员提供饮食服务、生活照料、疾病护理、以及组织农副业生产、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诸多任务,但由于特困人员自身的生活习惯、脾气秉性等原因,再加上经费投入不足的因素,供养机构招不起、留不住专业人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服务人员月工资为600~2000 元不等,从业人员多数来自农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护理知识缺乏,无法提供医疗照护、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较高层次的护理服务。虽然各县区每年对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但受从业者自身素质的制约,培训只能以简单的日常护理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
三、下步打算
根据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重视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提高护理费用标准”等相关建议,我们下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转经费保障。加强同市财政局沟通,积极争取将供养机构运转经费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督促县区加大对供养机构运转经费投入,提高照料护理人员工资。
(二)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人员护理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协调工作人员参加养老护理专业培训,鼓励其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提高持证上岗率,推进护理人员职业化。
(三)继续推进供养机构社会化改革。推广兰山区、郯城县、沂水县等先进经验,引导具备条件的县区采取公建民营、委托代养、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社会养老机构的合作,提高照料护理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提高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供养机构照料护理能力的同时,鼓励引导失能特困人员到具备照料护理条件的供养机构集中供养,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在年底前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以上。
(五)继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继续建议市、县、乡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继续提高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临沂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7200923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