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郑世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失独”群体关心关爱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认真研究,结合民政部门职能,为帮扶“失独”家庭,在收养方面可依照《收养法》相关规定依法收养,民政部门积极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并及时告知相关收养政策。
一、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场所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需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办法,把失独家庭划入其内参照执行,享受养老服务”等相关的问题,2016年民政部印发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明确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该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该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经了解,我市现按照每人每月610元的标准为失独家庭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而目前执行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00~52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200元。现行的失独家庭扶助金高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无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另外,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由民政部制定,省、市两级无权修订。若失独家庭因病、因残造成了支出型贫困,可提供相应材料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入户核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在此,对您对全市“失独”家庭关爱相关工作的宝贵建议表示衷心感谢,也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向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