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益性公墓规划和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殡葬改革事业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山东省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主要为本辖区户籍居民(包括其非本辖区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安葬(放)服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依法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安葬地安葬。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坚持公益属性,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节地生态、因地制宜、总量控制、公益惠民原则。
第六条新建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七条新建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第八条新建公益性公墓应当先设计后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遵循“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落实“一处公墓就是一处公园”理念,墓穴区和生态葬区合理搭配布局,充分与自然地貌相融合,适当加入当地文化元素,形成各具特色的整体布局和绿化效果。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应当严格建设标准,单穴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每亩地规划建设不少于200个墓位(400个穴位)。地上不留坟头,墓碑全部采用卧碑,石料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碑长不超过7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穴间距不超过60厘米;墓前通道尽量避免硬化;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可打造或预留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区域,并建有海葬、骨灰撒散等不留骨灰纪念设施,确保未来可持续发展。每处公墓需配建管理房、公共祭祀区和防火设施等,绿化率达到80%以上。
第三章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
第十条县(区)级民政部门是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管理、监督;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制定公益性公墓建设及日常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并进行年检和等级评定;
(三)协调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超标准建墓、违法占地、破坏生态、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可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公益性公墓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批准建设文件、服务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示工作;
(二)严格履行档案管理,做好基本信息在智能化信息平台的实时录入工作,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
(三)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1处公墓至少配备1名管理维护工作人员,负责墓区管理、维护,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五)采取增加监控设备、安防设备以及定时巡逻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墓区设备、设施及财物安全;
(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章公益性公墓的使用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严格履行实名制管理程序,办理安葬手续,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逝者火化证明等材料,签订公益性公墓安葬协议,取得安葬证。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安葬应当按照墓穴顺序依次进行安葬,禁止挑选墓穴、预留活人墓等行为。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规范文明祭扫工作,积极倡导绿色、生态、文明祭奠方式,禁止焚烧祭祀用品,提倡网上祭奠、代祭等便民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