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10115007 | ||
标 题 | 办理低保户 | ||
姓 名 | 张** | ||
手 机 | 151****1239 | ||
地 址 | 临沭县玉山镇 | ||
身份证号 | 37132919********** | ||
发件IP | 111.17.206.* | ||
写信时间 | 2021年01月15日 | ||
信件内容 | 问一下领导什么条件能够着吃低保?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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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临沂市民政局 | ||
处理时间 | 2021年0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