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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事项 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公告
2022-12-08 19:31   临沂市民政局网站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要求,自公告之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事项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民政部门不再承担此类地名的审批职能。

特此公告。



临沂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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