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警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依法参加2016年度的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下列社会组织未依法参加2016年度的年度检查的行为,有社会组织年检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我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下列社会组织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我局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下列社会组织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60日内(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陈述、申辩。下列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
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给予警告。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3号511室
邮政编码:276001
联系电话:7200932
临沂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3日
附:拟给予警告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3家)
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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