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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政局等20部门关于印发《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10-22 16:09   临沂市民政局网站



临民〔2020〕70号   

 

各县区委统战部、妇联、人民法院、民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统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

现将《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沂市委统战部     临 沂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  沂  市  民  政  局

 

 

临 沂 市 教 育 局    临 沂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临 沂 市 公 安 局       沂  市  司  法  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 沂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  沂  市  城  管  局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 沂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  沂  市  体  育  局    临  沂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1021

 

 

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事项,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强化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功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社区治理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94号)精神,现就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准入清单

社区工作准入清单包括《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清单》两部分内容。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主要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的职责。对社区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社区发挥主责作用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主要指各级各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交由社区协助落实的政府工作职责。对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的事项,由各级各相关部门承担主体责任。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项,可直接实施。

二、加强规范管理

对全市社区工作事项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和动态调整。对应纳入社区准入范围的事项,由市民政局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工作清单,作为规范社区准入工作的依据。各级各相关部门不得将清单外属于政府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转嫁给社区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不得以部门文件、系统会议部署、领导讲话、一票否决、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形式变相向社区下派职责事项。对属于临时性工作任务的事项,由下派临时性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注明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期限、实施范围、政策依据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下派。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等情形变化,动态调整社区准入工作清单,对原有依据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职责,应及时予以退出;对法律法规等有调整,符合条件的职责,应及时补充完善。

三、强化工作保障

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是推动社区减负增效、解决基层形式主义问题、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市民政局做好社区工作准入清单的公布、调整等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推动服务管理资源下沉,保障社区工作有职有权有物,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对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核拨工作经费,加强业务培训,为社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对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要视情组织督查,通报情况,对因加重社区负担,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临沂市社区工作准入清单

 


附件:

临沂市社区工作准入清单

(一)   社区依法履行职责(共515项)

类别

工作职责

相关依据

民主自治

1.开展入户走访,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居民基本情况,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需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六条

2.参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和议事协商会,研究解决村(居)重大事项,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制定并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教育居民互帮互助,加强民族团结,倡导道德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5.管理本村(居)委会财产,依法依规做好村(居)委会资金使用,推行财务公开、村(居)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6.依法指导监督社区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十七条

社区服务

7.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公益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8.依法开展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平安建设

9.组织居民参加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开展居民自救和互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10.调解民间纠纷,开展矛盾排查化解,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一条、第五条

11.依法开展社区治安防控工作,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一条、第五条

文化教育

1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组织开展国防、防空、安全常识、科学普及、文化教育等普及活动。为幼儿园提供图书、展品、设施等教育资源,为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3.组织居民开展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

14.依法组织居民参加传染病预防控制活动,做好除四害工作,动员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15.宣传、动员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保护、卫生治理、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二)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共619项)

类别

协助职责

相关依据

主责部门

社区管理

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市教育局

2.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反邪教、反间谍、扫黄打非、社区禁毒等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发现并及时报告,配合落实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

3.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第七条第二款

 市公安局

4.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市公安局

5.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助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助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十八条

市司法局

6.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住建局

7.协助开展灾害安全防范、宣传教育,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市应急局

社区服务

8.协助宣传落实教育、住房、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含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慈善、残疾人保障、居家养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反家庭暴力、社会心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民生保障政策,及时发现反映居民生活诉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司法局

市卫健委

 

9.协助开展兵役登记政审、退役军人双拥优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卫生健康

10.协助做好社区公共卫生相关工作。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配合开展艾滋病防治、生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动员居民受种疫苗,协助组织爱国卫生运动。传染病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宣传传染病的防治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 号)第四十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 号)第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征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卫健委

1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

市市场监管局

文化教育

12.协助为居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市文旅局

13.协助做好督促本社区居民、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工作,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协助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协助推进素质教育;协助办好社区家长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八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五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第五条、第三十条

市教育局

市妇联

14.协助开展科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

15.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

社区环境

16.协助发现报告其所在区域内违法出租经营建设、违法排污,以及居民区噪声污染、占用损毁无障碍设施等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协助调解居民纠纷、反映居民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市应急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

其他

17.协助宣传、动员和组织专业社会力量开展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等重大调查,以及与居民生活相关统计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   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   号)第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   号)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

18.协助做好司法文书的留置送达,应邀参加人民法院物证或现场勘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

19.协助开展民族宗教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发现报告和协助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配合做好辖区内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

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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