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须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3)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须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4)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服刑人员的,须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附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县(区)民政局。
3、审批。县(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将一份证明材料是原件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一张一寸孤儿照片)上报市民政局,其余两份分别由县(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存档。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县(区)民政局应同时与孤儿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定《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区]民政局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档案管理。各县(区)民政局应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基本生活协议书》;
3、《儿童福利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4、农村孤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复印件,城市孤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有关电子档案以电子文档形式,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资金发放。农村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复印件提供给县(区)民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城市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提供给县(区)民政局,由各县(区)民政局统一到银行开户。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相关链接:1、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临民[2013]11号)
2、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临民[2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