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 《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精神,我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 2014 年 12 月 31日开展换发新《残疾军人证》工作,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旧证作废。
据悉,新证换发:1:自下而上收集材料和信息。由县级民政部门收集换证所需材料,并对省优抚管理信息系统中残疾军人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材料齐全的,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从省优抚管理信息系统提取信息打印新证。2:自上而下发放新证。省级民政部门将打印的新证发至市级民政部门,由市级民政部门在新证上粘贴照片加盖钢印。逐级审核无误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将新证发放到残疾军人手中,同时原残疾军人证加盖注销章存档。
在换证过程中需提供好换证材料:1:《残疾军人换证呈报表》一式三份,逐级加盖公章;2:残疾军人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背面加注姓名;3:残疾军人审批表复印件,由县级民政部门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4、原《残疾军人证》。 上述材料于 2014 年 1 月 30 日前统一上报省民政厅优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