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临民〔2021〕29号),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二、制定过程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方案草稿,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联合形成文稿并于8月17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主要有六部分内容: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已享受过养老机构(含护理型)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条件: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补助条件:1.纳入市级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计划。2.土地、建设或房产证明材料齐全。3.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依托现有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应达到民发〔2019〕80号规定的22项改造提升基础指标。4.项目应已开工或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项目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5.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三)养老机构市级运营奖补项目
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奖补条件: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2.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4.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5.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6.获得上一次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一年。
(四)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奖补条件: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许可)。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网站可查询)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结业证书(培训需2021年后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并在结业证书加盖公章,各类机构、组织自行开展的培训结业证书不在补助范围),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3.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五)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补助对象:市民政局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
培训和补助方式: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市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和补助方式根据《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临民函〔2021〕20号)要求确定。
(六)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
分级分类审批:对本方案规定的市级补助项目,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1.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2.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审批。
规范高效推进:各县区要按照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即时拨付、年底结算的原则,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1.预拨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各县区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和本年度资金使用需求等因素,于每年年初预拨补助资金。2.受理审批项目。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本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3.进行备案结算。以县区为单位,每年分别于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形成汇总表(附件4—8),进行资金审批情况备案,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展。每年12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备案情况予以结算。
明确部门分工:1.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结算工作,提出资金预拨意见和分配方案,实施项目备案,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2.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下达预算指标,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并配合做好市级资金结算等工作。3.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审批项目权限,分类做好项目审批、公示、备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4.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临沂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社〔2019〕32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完善市级补助项目审核的具体办法,开展市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对擅自改变养老用途、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
该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特困人员供养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除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延长补助期限的外,《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