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和过程
2017年9月,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于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2018年7月27日,省民政厅联合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出台的《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鲁民〔2018〕51号)。为强化我市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化水平,根据上级文件和我市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九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办法出台的依据,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按要求明确市县两级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镇(街)、社区服务中心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同时对承接主体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按要求提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为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的相关具体内容,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按要求明确了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原则,按照政府预算、采购、合同等方面的要求,开展政府购买活动,并做好保密、协调沟通以及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按政策要求,购买主体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投入,做好社会救助服务所需支出测算,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制度,并做好服务台账、记录、方案、项目进展、资金支付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按要求建立健全第三方综合性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管。提出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和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七章,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一是加强基层人员配备。做好县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镇街民政工作力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人员、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配备工作。二是加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设立,积极推动各级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三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落实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等信息化工作部署,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市、县核对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高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甄别能力。
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发了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三、有关建议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我市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由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实施,充分保障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