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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4448136-17_C/2016-0714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6-07-1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6-07-14   作者: 点击数:  

一、如何定义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二、哪些权益要保障?

1、保障基本生活

(1)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2)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4)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2、保障基本医疗

(1)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2)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3)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强化教育保障

(1)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2)对于残疾儿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3)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4)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5)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4、落实监护责任

(1)对于孤儿,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被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5)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6)对于依法收养儿童,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1)对于0—6岁的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2)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

(3)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4)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康复等服务需求。

三、保障工作体系如何建?

1.构建县、乡镇、村三级工作网络

2.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3.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4.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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