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
1、低保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驻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低保。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低保待遇不是“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将按规定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县乡两级开展经常性的定期复核。
2、低保标准: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30-480元,其中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区、高新区每人每月480元,九县及临港区、蒙山旅游区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五区每人每年3410元,九县及临港区、蒙山旅游区3300。
3、低保补助水平:“差额补助”是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地低保标准减去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才是应该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即“差多少补多少”。因此,低保补助水平与低保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2016年底除蒙山旅游区外,其余县区根据低保申请家庭贫困程度实行定量核算,已全部实现了农村低保金补差发放,。
4、低保办理程序:办理低保要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或乡镇(街道)受理、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5、家庭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核算居民家庭收入,城市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前3个月的收入计算,农村一般按照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
6、家庭财产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船舶;3、房屋、地产;4、债权;5、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