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我局发布了《临沂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意见期间,收到市财政局、部分县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群众提出的宝贵意见,经研究,针对其中部分意见建议予以采纳。现将正式文件公布如下。
临沂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管社会组织发展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指导预算绩效管理。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纳入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调整及结转、结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发挥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引领带动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助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社会组织能力提升,具体支持方向如下:
(一)社会组织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围绕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工业强市、高质量发展、东西协作和对口支援、新旧动能转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开展服务项目。支持范围根据市委、市政府每年重点安排部署进行调整。
(二)社会组织服务民生事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事务、儿童关爱、慈善社工、就业创业、安全生产、助残助医、文化教育等民生领域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项目。
(三)社会组织服务阵地建设。支持市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实体化运作,由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进行运营,提供运行维护、培育孵化、信息咨询、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服务项目。
(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用于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效和品牌化建设能力,开展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等政策业务培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
(五)开展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等级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二)发放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由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对临沂市社会组织服务平台进行实体化运营除外);
(三)对外投资、弥补亏损、偿还债务、缴纳罚款罚金;
(四)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涉及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规定进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第五条(三)(四)(五)项项目资金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第五条(一)(二)项项目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四)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社会信用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和各项社会保险;
(六)支持承担重要任务、发挥特殊作用、社会效益突出且获得等级评估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同一家社会组织在等级评估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通过其他部门和单位已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本年度不重复支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履行社会组织职责的政策性资金除外。
第十条 市民政局每年按计划研究确定第五条(一)(二)项项目申报要求,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五条(一)(二)项项目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要求,编写申报项目,按规定将申报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市民政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社会组织申报项目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对申报第五条(一)(二)项项目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及社会组织名单,每年度不超过15家社会组织。经市民政局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支持资金标准根据评估等级确定,具体为:3A、4A、5A分别为0.5万元、1万元、1.5万元。市民政局按照评选确定的社会组织名单、支持资金数额,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社会组织。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按要求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对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汇总和审核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使用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对发展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资金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发展资金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社会组织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资金的社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骗取的发展资金,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