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目标 |
工作措施 |
时间节点 |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化村民自治 |
1.抓好基层组织建设。配合组织部门指导县区稳妥做好新一轮村(居)民委员会选举选举后续工作,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村级配套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落实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作用; 2.抓好村级自治制度建设。围绕健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充实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相关内容,引导广大村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城乡社区治理等工作; 3.深化村务公开工作。推行村务公开,引导群众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
1.落实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并通过省级核查(7月底);2.指导基层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9月底);3.按照新修订的《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要求,指导推动以县区为单位修订《村务公开目录》(11月底)。 |
(二)探索建立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救助服务相结合的社会救助方式 |
1.按月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金; 2.根据困难群众需求开展实物救助; 3.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探索开展救助服务。 |
1.按月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金;2.12月底前根据困难群众需求开展实物救助;3.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探索开展救助服务。 |
(三)拓展惠民殡葬改革成果,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推进节地生态安葬 |
全市建设公益性墓穴18万个: 1.拟召开一次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推进会; 2.各县区加大资金投入和公益性公墓土地建设指标的供给,市级财政及时奖补到位; 3.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工作落后县区进行责任追究。 |
一季度建设公益性墓穴4万个; 二季度建设公益性墓穴5万个; 三季度建设公益性墓穴5万个; 四季度建设公益性墓穴4万个。 |
(四)健全关爱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留守儿童服务体系,做好流动家庭、留守家庭、空巢家庭、单人家庭专项救助 |
1.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对 60-79 岁、 80-89 岁、 9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 80 元、 100 元、 200 元,在此基础上,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 、能力等级为 2-3的, 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 每人每月增发 80 元。 |
一季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按时足额发放补贴;二季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按时足额发放补贴;三季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按时足额发放补贴;四季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按时足额发放补贴。 |
1.自2019年1月1日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92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1400元/月,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月; 2.加强摸底调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全部保障到位;3.市、县(区)足额列支预算,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后的基本生活费能够按时发放。 |
每一季度均要按时、足额发放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
(五)分类提高低保、特困人员和残疾人补贴标准,提高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 |
1.自2019年1月1日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92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1400元/月,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月; 2.加强摸底调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全部保障到位; 3.市、县(区)足额列支预算,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后的基本生活费能够按时发放。 |
每一季度均要按时、足额发放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
1.根据调整后的省定扶贫标准,结合外地市提标情况,拟定我市的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标准; 2.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稳定高于动态调整后的省定扶贫线,城乡低保标准缩小到1.4:1,同步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以上。 |
6月跟扶贫办沟通调整后的省定扶贫标准;7月了解外地市提报情况;8月拟定我市提标情况,与财政局沟通、测算资金需求;9月联合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提标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提标文件。 |
1.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其中一、二级困难残疾人发放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其他等级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85元); 2.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其中一级残疾人发放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其他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85元。 |
每个季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按时足额发放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