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项目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措施 | 救助标准 | 办理渠道 | 牵头责任部门 | 政策依据 | 市级政策咨询电话 |
一、基本生活救助 | 1 | 最低生活保障 | 受理条件1: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受理条件2: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 对于经审核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农村低保金可以采取分档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少于4档。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和代理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 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32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45元。 |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符合居住地申请条件的,可在居住地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 市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 5.《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民〔2022〕17号) | 0539- 7200960 |
一、基本生活救助 | 2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二)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基本生活标准部分救助金。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69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201元、484元、847元。 |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特困人员供养给付”,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 市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5.《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6.《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7.《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民〔2021〕6号) | 0539- 7200960 |
一、基本生活救助 | 3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 经审核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专项救助。 | —— |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 市民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鲁民〔2022〕47号文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临民〔2022〕65号) | 0539- 7200960 |
4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允许以下情形:1.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2.重度残疾人或大病患者家庭拥有2套普通住房,但非居住房产实际由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长期居住且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名下无住房的,可通过民主评议研究纳入救助范围。 | 经审核确认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专项救助。 | —— |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 市民政局 | 1.《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79号) 3.《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民〔2025〕16号) | 0539- 7200960 |
二、专项救助 | 5 | 医疗救助 |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 |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 | 1.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2.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特困人员100%、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70%救助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3万元;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限额2万元;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 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由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后共享给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政策。 | 市医保局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144号) | 0539- 7357911 |
6 | 疾病应急救助 | 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经专家审核及部门联席会议审议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 按照患者拖欠的实际急救费用补助医疗机构。 | 线下申请: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专家集中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财政局向医疗机构拨付救助资金。 | 市卫生健康委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2.《关于修订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19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6号)、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临沂市疾病应急救助暂行办法(修订)》(临卫发〔2020〕5号) | 0539- 8727211 |
二、专项救助 | 7 | 教育救助 | 具有普惠性幼儿园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在园幼儿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 按照有关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发放政府助学金。 | 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1000元、1200元、1400元3档。 | 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每年9月30日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 | 0539- 8329915 |
具有普惠性幼儿园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 | 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免保教费。 | 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收取。 | 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每年9月30日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山东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 | 0539- 8329915 |
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 | 按照有关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发放生活补助。 | 寄宿生生活补助额度为: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额度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符合条件的学生家长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 0539- 8329915 |
具有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按照有关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 高中阶段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分为1800元、2300元、2800元3档。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在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申请表》或《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1.《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 2.《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 0539- 8329915 |
二、专项救助 | 7 | 教育救助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杂费。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 | 0539- 8329915 |
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 | 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在省内高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外省高校、部属高校就读的学生每年10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 | 0539- 8329915 |
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落实重度适龄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教育保障,组织特教资源教师上门开展文化教学、生活自理与社会适应训练,结合学生残疾情况制定“一人一案”个性化教育方案;统筹联动卫健、残联等部门开展康教融合上门服务,常态化组织家长培训,传授居家教育、简易康复护理方法;建立学生专项学籍档案,动态记录送教、学习成长全过程,同步探索线上辅助送教模式,补齐偏远地区送教短板,保障居家重度残疾儿童完整接受义务教育。 |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一补”政策,全额免除送教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与教学教具耗材;规范送教服务时长,保障每月上门教学累计不少于8课时;对家庭经济困难送教残疾学生,按照在校残疾学生同等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足额保障送教工作师资、交通、教学耗材专项经费,所有上门教学服务不向学生家庭收取任何费用,定期开展送教质量督查、家长满意度测评,确保教育服务标准落地。
| 监护人可直接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属地特殊教育学校提交送教及教育救助申请。
| 市教育局 | 《山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鲁教基字〔2022〕12号) 《临沂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的意见》(临教基字〔2016〕17号) 《临沂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 0539-8312523 |
二、专项救助 | 8 | 就业救助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报一次性求职补贴,学校初审、市级人社复审、省人社发放资金。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为1000元/人;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为600元/人。 | 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人社部门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通过“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模块办理。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26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 0539-8609920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年度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养老保险补贴不得低于100元/月,医疗保险不得低于50元/月,原则上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 1.线上办理: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个人(或单位)注册→个人(或单位)登录→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2.线下办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基层服务窗口。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0539-8600672 |
城乡公益性岗位 | 1.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2.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县区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 线下办理: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办理。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2.《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 0539-8105120、0539-8057056 |
二、专项救助 | 9 | 住房救助 | 公租房 |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特困、低保等给予同批次按照摇号顺序优先进行实物配租。租金:按照困难情况补贴按标准分层从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中直接冲抵; | 租金补贴=市区房屋平均租赁价格×保障面积×补贴比例;保障面积:以家庭受保障人口计算,标准为1人20m²、2人34m²、3人45m²、4人及以上60m²。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成员数量以保障地实际居住人数为准;补贴比例(按家庭困难程度划分):城市分散供养特困家庭:10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8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70%;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但不超过100%):40%。补贴从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中直接冲抵;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租金的70%收取租金;补贴标准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公布和调整。 承租公租房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租金确实无力支付的,本人持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经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在有效期内予以减免。 | 线上申请:通过“爱山东”APP、政务服务网站、“安居齐鲁”微信公众号、公租房APP途径进行申请; 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2〕14号)文件、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建发〔2019〕46号)、 3.《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临房保〔2014〕1号) 4.《关于加强临沂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临建发〔2025〕25号) | 0539-8208191 |
二、专项救助 | 9 | 住房救助 | 农村危房改造 |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六类低收入群体居住的危房进行改造,保障其住房安全。 | 2026年:按照C级危房最低1.5万元/户、D级危房最低3万元/户进行补助;新建房屋每人不得低于30平米,不得超过48.73平米。 | 线下申请:农户申请-村两委会议通过并公示-房屋安全鉴定—乡镇审核同意后公示-县区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并鉴定-验收合格支付补助资金。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每年省、市《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
0539-8310092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进行保障 | 补贴=市区房屋平均租赁价格×保障面积×补贴比例;保障面积:以家庭受保障人口计算,标准为1人20m²、2人34m²、3人45m²、4人及以上60m²。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成员数量以保障地实际居住人数为准;补贴比例(按家庭困难程度划分):城市分散供养特困家庭:10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8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70%;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0%;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但不超过100%):40%。补贴从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中直接冲抵;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租金的70%收取租金;补贴标准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公布和调整。 | 线上申请:通过“爱山东”APP、政务服务网站、“安居齐鲁”微信公众号、公租房APP途径进行申请; 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2〕14号)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建发〔2019〕46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临房保〔2014〕1号) 《关于加强临沂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临建发〔2025〕25号)
| 0539-8208191 |
二、专项救助 | 10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1.应急救助 灾害过程发生后,对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受灾人员,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向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 因旱灾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政府给予救助(含非常住人口)。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因自然灾害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政府对受灾人员给予救助。 | 1.灾害应急救助 指导标准: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指导标准: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万元的标准补助。 3.过渡期生活救助 指导标准:国家启动IV级或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国家启动Ⅱ级或I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口粮救助期限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指导标准:对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2000元。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 指导标准: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 指导标准:按不低于1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冬春生活救助补助。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 市应急局 | 1.鲁应急函〔2023〕3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暂行指导标准》的通知 2.应急〔2023〕30号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3.财建〔2020〕245号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应急〔2023〕6号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5.鲁财建〔2020〕13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0539-8038913 |
三、急难救助 | 11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 1.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 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 1.线上申请: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爱山东”App搜索“临时救助给付”,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或是急难情况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表等材料。 | 市民政局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6.《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 | 0539- 7200960 |
三、急难救助 | 12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 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按照实际救助情况确定。 | 主动前往救助管理机构;通过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护送;拨打救助热线。 | 市民政局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 | 0539-7200928 |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 13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落实教育、医疗等相关待遇。 | 机构养育孤儿233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1864元/人/月。 | 1.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 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2.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 市民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 3.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临民〔2011〕3号) 4.《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4〕8号) | 0539-7200920 |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 14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落实医疗等相关待遇。 | 1864元/人/月。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纳入保障范围。 | 市民政局 | 1.《 民政部等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2.《山东省民政厅等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3.《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4.《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4〕8号) 5.《临沂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民〔2026〕13号) | 0539-7200920 |
15 |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 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落实 医疗等相关待遇。 | 1356元/人/月。 | 1.线上申请:通过“爱山东”App申请,手机下载安装“爱山东”App,注册成功后进行登录,通过“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给付”模块进行线上申请。 2.线下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 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纳入保障范围。 | 市民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 2.《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9〕60号) 3.《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4〕8号) | 0539-7200920 |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 16 |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 | 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 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 1864元/人/月。
| 1.感染儿童申请基本生活 费,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诊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审批不设置公示、公开环节。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及儿童本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确认信息,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 | 市民政局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 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20〕117号) 3.《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民函〔2020〕117号) 4.《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4〕8号) | 0539-7200920 |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 17 | 孤儿教育助学金和生活保障补助 | 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孤儿等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 | 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并发放助学金。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1.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市民政局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 0539-7200920 |
18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应当持有残疾人证且未满18周岁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7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地户籍; (二)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 且纳税1年以上; (三)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 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四)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 连续3年以上。 | 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 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 复训练、辅助器具等基本康 复服务。 | 1.线上办理: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搜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办理: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现场提出康复救助申请,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 市残联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5〕188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残联发〔2025〕12号) | 0539-8727662 |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临沂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87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6元。 | 1.线上申请:“爱山东”APP,通过“特色服务” 下“全省通办”模块,在“山东社会大救助”申请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等材料。 | 市民政局 | 1.《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见》(临政发〔2016〕1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4〕8号) | 0539-7200928 |
2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补贴对象为具有临沂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 |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8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 1.线上申请:“爱山东”APP,通过“特色服务” 下“全省通办”模块,在“山东社会大救助”申请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等材料。 | 市民政局 | 1.《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见》(临政发〔2016〕1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4〕8号) | 0539-7200928 |
21 | 残疾大学生励志助学金 | 当年被普通高等院校(含特殊高等院校)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具有临沂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 | 按规定发放励志助学金。 | 1.大专生资助标准为4000元、本科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0000元。 2.助学金为一次性发放,同一残疾人大学生接受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等多个阶段学历教育的,每提升一个学历级次增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参加两个及以上同一级次学历教育的,不重复发放。 | 1.线上办理: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搜索“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办理:残疾大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现场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进行教育资助。 | 市残联 | 《关于转发〈山东省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残联发〔2025〕2号) | 0539-8727663 |
四、儿童、残疾人福利 | 22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具有临沂市户籍的困难 重度、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且所住房屋具备改造条件的家庭。 | 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根据残疾人状况和个性化需求,结合家庭实际情况,“一户一策”制定具体改造方案,对其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 1.线上办理: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搜索“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2.线下办理: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或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 市残联 | 《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残联发〔2022〕10号) | 0539-8057356 |
五、其他救助帮扶 | 23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 |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老年人名单直接认定。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16个工作日内(不含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期间)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相应补贴。 |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评估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 市民政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 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养老服务发展支持政策促进养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 5.《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临民函〔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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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9- 7200927 |
五、其他救助帮扶 | 24 | 法律援助 |
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申请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材料可以一并提交)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1.线上办理:一是通过“爱山东”APP申请,手机下载安装“爱山东”APP,注册成功后进行登录,在【首页】中搜索【法律服务】,进入【申请法援】,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二是可以登录https://12348.shandong.gov.cn,点击【申请法援】,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2.线下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向事由发生地或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 市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4.司法部《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5.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讨薪、维权等法律服务的通知》《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 7.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山东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 0539-8316308 |
25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即启动 联动机制: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3.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 | 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 | 无需单独申请,达到启动条件后,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市发展改革委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1〕374号) | 0539-8727897 |
26 | 困难群众免费电量款 | 对全省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困难职工家庭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 | 以免费电量款方式随低保 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定期 发放。免费电量款随用户 退保、困难职工档案退出 而停止。 | 每月15度免费电量款。 | 无需单独申请,每月随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定期随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 | 市发展改革委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免费电量款筹集和发放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1017号) | 0539-8727897 |
五、其他救助帮扶 | 27 | 困难职工帮扶 | 凡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困难状况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标准的,均可申请。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之间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包括但不限于: (1)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或因公殉职、牺牲的职工家庭。 (2)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染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的职工家庭。
| 县级(含)以上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帮扶。根据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帮扶。
| 1.深度困难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1)生活救助项目。基本生活支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住房、取暖降温补贴等不超过当地政府同类项目标准。 (2)医疗救助项目。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80%,并且累计医疗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子女助学项目。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含研究生)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在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费用的标准给予补助。 2.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对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因公殉职或牺牲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2)对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染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其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3)对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 符合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条件的困难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但在基层工会建档确实存在困难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县级(含)以上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可按程序受理。申请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市总工会 | 1.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2.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工办发〔2022〕21号)3.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工会关于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帮扶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会办〔2025〕8号)
| 0539- 3651060 |
五、其他救助帮扶 | 28 | 低收 入妇 女“两 癌”救 助 | 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人员中,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妇女,不重复救助。(具体要求以每年通知为准) | 争取全国妇联、省妇联及市级财政资金,救助我市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 | 全国、省级每名救助对象一次性发放救助金10000元人民币,市级救助对象一次性发放救助金3000元,同一救助对象不得重复救助。 | 根据工作统一安排和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向当地妇联提出救助申请,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申报信息,按照分层分类、精准救助最困难群体的原则和救助指标分配比例要求等确定救助名额和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 市妇联 | 1.《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5〕422号) 2.《山东省省级妇女儿童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行〔2021〕12号) | 0539- 8727693 |
29 | 雨露计划 | 补助对象为有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享受政策以及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范围的家庭(包括省外山东籍学生)。其中,对2022年以来动态调整时已享受雨露计划补助政策且正常在校接受当前学段教育的学生家庭,补助资金应发至该学生中职或高职学段毕业。 | 对有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享受政策以及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范围的家庭(包括省外山东籍学生)给予直接补贴。 | 雨露计划项目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于春季、秋季每学期发放1500元。 | 符合条件的学生于每年4月和12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开具学籍证明等材料。 | 市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春季雨露计划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 0539-8727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