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临沂市民政局实施社会组织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予以公布。
一、监管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二、监管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8号)。
三、监管内容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监管形式
(一)对告知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
市民政局在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根据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处理。
(二)日常监督检查
1、执法检查。市民政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查社会组织,派出2名以上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对列入“黑名单”、被媒体曝光、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并社会公示。
2、约谈负责人。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抽查审计不合格的,市民政局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投诉举报处理。市民政局接到有关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时,将及时核实、处理;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查实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诚信档案建设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记入被审批人的诚信档案。
1、 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2、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3、被审批人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五、监管协同
市民政局同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和社会公共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诚信发展。
六、监管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民政局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