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切实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开展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救助机构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各救助站要根据机构服务对象特点制定安全措施,有效落实服务对象的安全保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特别是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消防安全责任。
二、坚持问题导向,以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为重点,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一是对机构使用明火、电热器具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等情况进行排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二是对机构日常用水、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排查,防止因触电、漏电、乱拉乱接、泄漏等引发事故;三是对机构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通道、房屋门窗、制冷取暖设备、文体娱乐场所等重点设施情况进行排查,确保安全有效使用;四是对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机构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值守等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排查。同时,统筹做好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服务安全、物品安全、保卫安全等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
三、建立联合排查和督导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邀请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与救助机构安全管理直接相关的部门参加排查工作,对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环节进行全面细致排查,消除盲点和死角,增强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有效堵塞安全漏洞。
四、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机制,对遇灾遇险以及受助人员走失、死亡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