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现将《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基准》没有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县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在省民政厅及时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后,市民政局及时调整更新并公布。
五、《基准》已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2019年8月20日印发的《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9年)》(鲁民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
临沂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