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推动监管常态化、制度化、精准化,根据最新工作要求,现就优化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特别是细化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公开引导、健全企业权益保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正常运营,并于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的企业法人性质的养老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二、分级分类核心体系
采用“等级评定+安全风险等级”的评价体系,整合等级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判定,适时结合信用评价结果,综合评判监管中企业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程度,形成企业法人性质的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分级。
(一)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
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附件1),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星级计入综合监管分级。
五星级:评定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的;
四星级:评定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的;
三星级:评定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的;
二星级:评定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的;
一星级:评定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的;
无星级:未申报等级评定的或不满足以上评定得分要求的。
(二)安全风险等级
根据《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风险等级判定指引》(附件2),将“蓝色”“黄色”“红色”风险等级的企业,计入综合监管分级。
(三)综合监管等级划分
结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将企业划分为A(低风险)、B(中低风险)、C(中高风险)、D(高风险)四种综合监管等级。
星级\风险 | 蓝色 | 黄色 | 红色 |
五星级 | A级 | A级 | D级 |
四星级 | A级 | B级 | D级 |
三星级 | B级 | B级 | D级 |
二星级 | B级 | C级 | D级 |
一星级 | C级 | C级 | D级 |
无星级 | C级 | C级 | D级 |
三、动态调整流程
在养老机构年度等级评定结果基础上,按照定时调整和即时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综合监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实现频次统一、程序规范。
(一)定时调整。市、县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辖区内备案企业法人性质的养老机构集中统一复评,对辖区内企业数据进行评估分级,集中调整周期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即时调整。当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县区民政部门应启动即时调整程序,并在事实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监管等级调整。原则上每年度不多于两次。
1.逐级降级调整情形
(1)A级企业调整周期内有效投诉或轻微违规行为,经核实后未按期整改大于6次及以上的,应降为B级。
(2)B、C级企业在调整周期内有效投诉或轻微违规行为,经核实后未按期整改大于12次及以上的;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应逐级降为下一等级。
2.跨级降级调整情形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严重侵害群众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自身责任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经查实的信用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跨级下调,直接降为D级。
四、公示、申诉与复核
(一)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在企业综合监管等级调整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网站公示调整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相关企业其等级调整结果、调整依据及后续差异化监管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不应公开的情形除外。
(二)申诉。企业对综合监管等级调整后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企业。受理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可采取书面审查、补充调查、听取申辩等方式。复核期间,不影响已作出的监管等级及相应监管措施的执行,但经复核确认等级有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差异化监管措施应用与结果运用
各级民政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综合监管等级评定结果,依法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原则上,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问题外,A级低风险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抽查;B级中低风险企业实行一般关注,实施常规监管措施,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C级中高风险企业实行重点关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D级高风险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每季度进行两次检查,并加强跟踪监管和整改督导。
六、其他要求
各县区民政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利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工作培训、政策宣讲会等时机,主动向监管对象宣传讲解分级分类监管政策,告知其当前评级、主要依据、可享受的激励或面临的强化监管措施,以及申诉复核渠道。引导企业理解、认可分级结果,自觉对标更高标准规范自身运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动自律的浓厚氛围。
原市级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或相关政策有更新的,按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附件:1.《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
2.《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风险等级判定指引》
临沂市民政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