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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360274559/mzj/2025-0000145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5-10-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民政局行刑衔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民政局行刑衔接制度》的通知

2025-10-20   作者: 点击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民政局行刑衔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联系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20日


临沂市民政局行刑衔接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促进民政领域“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相互监督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

第二条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一定时期打击重点和防范对策。

第三条民政部门对正在查办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通报,必要时可商请其介入。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有关民政工作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征询民政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办案期限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加强三方工作人员业务交流,熟悉各自的职能及有关专业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条民政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不得以其他原因为由拖延移送。

第五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制作《移送案件意见书》,并抄送检察机关。

第六条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民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公安机关复议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案件,民政部门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由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民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依法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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