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南县下发《沂南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经批准的其他人员,根据不同对象和条件,给予住院医疗救助、门诊救助、医疗优惠减免、资助参保(合)等救助。
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病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日结算。救助对象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及商业保保险公司大病保险补偿和扣减对应诊疗机构起付线后,对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给予20%-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个人年度救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8000元。
二是经批准的城乡困难家庭重大病症患者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政策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10%救助,个人年度救助总额累计不超过8000元;其他经批准的困难家庭重病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5%救助,个人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三是医疗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四是资助参保(合)。按照政策规定,县财政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