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根据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开展集中换证(补证)工作,至2014年10月1日结束。 《烈士证明书》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号、填写、登记;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一)换发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市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 。 2.同一个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只换发一个《烈士证明书》 。 3.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 ,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 (二) 《烈士证明书》的补发 1.烈士遗属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2.确定补发《烈士证明书》执证人的顺序与发证顺序相同。 3.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补发《烈士证明书》 。 (三)换发(补发)依据 1.原持《革命烈士证明书》; 2.1983年《革命烈士证明书》换发存根; 3.1983年未经换发的各类烈士通知书、牺牲证明等; 4.《烈士英名录》有记载经民政部门核实认定; 5.具备批烈权限的有关部门的烈士批准文件; 6.其它合规有效的烈士评定依据。 (四)换发(补发)程序 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由符合规定的执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换发《烈士证明书》申请和《革命烈士证明书》 ,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新的《烈士证明书》 ;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因故未领取的,由符合规定的原执证人(或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补发《烈士证明书》申请、与烈士关系证明和补发《烈士证明书》有效依据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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