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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585729837/mzj/2022-00000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2-04-29
 文  号  临民〔2022〕2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4-29   作者: 点击数:  

临民〔2022〕23号


各县区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临沂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村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发起成立,在本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平安创建、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县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发起人应当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后,向县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乡镇(街道)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植根群众、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二章 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第六条 县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对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字号+)业务领域+社会团体组织形式”组成;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举办人和会员应为本社区人员,同一社区相同类似业务范围的社会团体最多不超过2家。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征求所属乡镇(街道)或所在村(社区)意见后直接登记。

第九条 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场所使用证明的,村(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申请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只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和举办人承诺书;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单位会员为10个,个人会员为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为20个。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报、等级评估、专项抽查、教育培训时应同步提交党建材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符合成立党组织的社区社会组织,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开展活动。不具备单独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可与邻近基层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确保党组织覆盖到位。按照有利于党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由住所所在地党组织实施属地管理。社区社会组织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管理和培育扶持。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和培育扶持等工作;

(二)依照党组织要求对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三)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指导和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

第十四条 鼓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经费经规定程序委托给经县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管理。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可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经规定程序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办理,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

各县区、乡镇(街道)可通过城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公益创投,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或社区基金,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等场所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保障,密切联系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重视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可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枢纽,完善社区资源、居民需求与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接受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应当接受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年度报告、抽查监督、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人员聘用、资金使用、活动开展、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

第二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目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依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发挥理事会的作用,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开展内部活动、办理重要事项。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将人、财、物以及开展的重大活动信息向会员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经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法按照组织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在县区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可依法转给辖区内同类型社区社会组织使用;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上一条: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乡村振兴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发《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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