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政策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4.《临沂市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3年)》(临民〔2021〕47号)。
二、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的内容,分别是总则、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培育扶持、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分类管理模式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的法律和原则。
第二部分: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明确在场所要求、会员数量和开办资金等方面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流程。
第三部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明确民政部门职责以及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部分:培育扶持。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指导。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六部分:规定文件的生效时间等问题。
三、特色亮点
一是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场所使用证明的,村(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申请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只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和举办人承诺书;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单位会员为10个,个人会员为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为20个。
二是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办法》提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征求所属乡镇(街道)或所在村(社区)意见后直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