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全省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民政厅组织对《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9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基准》没有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市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省民政厅及时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五、《基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2019年8月20日印发的《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9年)》(鲁民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
山东省民政厅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