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 老年人兜底 保障 项目 |
特困 老年人 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城乡低保生活标准的150%、130%确定。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三档制定,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10的6倍、4倍、1.5倍确定。 3、按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入住人员数量将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400元。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3、《临沂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2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76号) |
2 |
特困 老年人 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救助供养标准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委托机构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机构协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按照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将供养金拨付给购买服务机构。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其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且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
县级民政部门 |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3、《临沂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2号) |
3 |
困难 老年人养老 服务 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号) 2、《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18〕98号) |
4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市的60周岁以上的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包含但不限于): 1、低保及建档立卡贫困户老年人; 2、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3、孤寡、空巢、独居、高龄老年人; 4、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
对审核通过的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等级进行评定后。 1、评定为3 级(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30小时; 2、评定为2级(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20小时; 3、有条件的县区在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的同时,可将评定为0-1级(自理及轻度失能)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身份、经济等条件合理安排购买服务。 4、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标准为25元/小时。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服务时长及单价。 5、各县区可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临民〔2019〕45号) |
5 |
为特殊 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各级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6 |
困难 老年人养老 服务 项目 |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出台巡访关爱工作实施意见,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县级民政部门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8〕73号) |
7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2〕20号) |
8 |
老年人高龄津贴 |
80-99周岁老年人 |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2〕20号) |
9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2〕20号) |
10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
老年人 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城市管理局、文旅部门、体育部门等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2〕20号) |
11 |
老年人 生活服务优待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2〕20号) |
12 |
老年人 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 |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2〕20号) |
13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 |
14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 补助 |
2011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为: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每张床位省、市级分别补助6500元和2000元,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每张床位省级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每张床位省、市级分别补助3000元和1000元,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
县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
15 |
护理型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 补助 |
2015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符合条件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省、市级补助均在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根据建设进度先按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进行补助,待运营经过实地勘察后再补助提高20%部分。 |
县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
16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
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含“三无”、五保老年人)进行补贴,省级每人每年补助600元、1200元、2400元,市级每人每年补助400元、600元、1200元,连补三年。 |
县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
17 |
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开办补助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对建筑面积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市级每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建设规模省级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开办补助。 |
县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
18 |
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开办补助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每处一次性建设补助由省级以上和市级分别补助3万元和2万元,开办补助省级每处补助3万元。 |
县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
19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街道、社区居委会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
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省级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市级补助每处运营主体4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
县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
20 |
大中专 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3年以上的本、专科毕业生和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
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机构的本科、专科毕业生,省级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
县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
21 |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 |
在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机构护理员,省级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市级财政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
县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
22 |
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助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 |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市级财政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
市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 |
23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 |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奖补标准(不含省直管县):每年每处奖补标准为:农村幸福院一星级5000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日间照料中心一星级5000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1.5万元、四星级2万元、五星级3万元;养老机构三星级3万元、四星级5万元、五星级8万元(有效期3年)。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奖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民〔2020〕46号) |
24 |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25 |
社区 养老 服务 设施 配建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老年人 |
1、“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社区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3、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建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22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 4、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临民〔2020〕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