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10号)文件精神,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临沂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10号)。
三、总体目标
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后续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救助对象范围和上级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1.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为2059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为1816元/人/月;
2.救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五、办理流程
1.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能力评估申请。
2.开展评估。各县区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低保身份、年龄等信息后,对初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和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3.审核批准。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身份证、入住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4.开展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支付到申请人账户。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