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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360274559/mzj/2025-0000173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12-22
 文  号  临民〔2021〕6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丨关于《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丨关于《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12-22   作者: 点击数:  

2021年12月22日,临沂市民政局印发了《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临民〔2021〕6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1年6月18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结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2号)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于2021年12月22日印发。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及意义

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规范化管理,优化审核确认程序,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推动救助供养政策更好落实落地,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9条内容,其中总则3条、认定条件8条、申请及受理3条、审核确认6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4条、供养服务和监护9条、终止救助供养4条、附则2条。《办法》紧紧围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这一目标要求,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程序等,适度扩大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力求做到责任明确、内容清晰、程序规范、操作性强。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认定条件。适度放宽“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是明确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人均金融资产限定标准明确为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解决了过去金融资产限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房产限定标准明确为“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超过上述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是明确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流程。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核确认时限,审核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确认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四是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五是加强对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监护。强调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格式统一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签订,明确四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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