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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4448136-17_C/2013-0702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3-07-0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2015年我市基本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015年我市基本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013-07-02   作者: 点击数:  

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日前出台。根据《意见》,到2015年,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新建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意见》,市级重点建设1所大型综合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县区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乡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敬老院开展社会化服务;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等服务;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基本覆盖全市城乡社区,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

《意见》指出,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同时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各县区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财政2013至2015年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老年人向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2.05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对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数在省级财政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6500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在省级财政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在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60元、600元、720元基础上,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补助180元、300元和360元;同时对正常运营且达到一定规模、年末考核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老年养护院,按照规模和业务量给予3至5万元的运营奖励补贴。

根据《意见》,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床位超过50张、内设医疗机构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收住困难老年人。对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意见》还要求,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到“十二五”末,所有护理人员培训率要达到100%,基本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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