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政府正式印发实施《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充分汲取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临沂实际,将出台社会救助办法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合二为一,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和人员的基本生活。
《办法》全文共15章105条,构建了我市“8+1+4”社会救助体系。“8”是指八项救助,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1”是指社会力量参与,这是对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补充,主要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规定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救助服务。“4”是指四项保障,即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办法》指出,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二是社会救助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本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三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四是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五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社会救助工作绩效。
《办法》提升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构建大救助格局。在明确民政、卫计、教育、住建、房管、人社、物价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改、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农机、银行、保险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拓展了社会救助部门和单位的范围,以更好地梳理救助项目、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率;二是建设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需求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供养机构,撤并“小、远、散”敬老院,并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三是建立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各乡镇、街道依托“第一书记”、村(居)“两委”干部、党员群众代表、村级民政助理员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四是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建立统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比控制在1.5:1以内,有条件的县区应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是推行“一站式”救助服务。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完善分办(转办)流程、规定办理时限。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困难家庭申请救助、咨询政策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