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针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薄弱、登记和发展质量不高等八个方面问题,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实施“八个专项行动”,推动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行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负责兜底管理。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包括:社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按照地域相邻等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无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由承担其党建工作管理职责的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探索指定1个党建工作基础好的社会组织就近带动其开展党的工作;在各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园等建立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带动进驻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等。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全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针对社会组织收费不规范、长期不活动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严肃查办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强信用信息有效归集和依法公开。对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发挥作用,通过登记住所、备案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无法取得联系,理事会无法按规定换届、正常工作无法开展的“僵尸”社会组织,列出清单,全面清理。通过实施“八个专项行动”,以加强党的建设为统领,分类施策,协同联动,综合发力,以解决问题促进发展进步,推动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