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特困 老年人兜底 保障 项目 |
特困 老年人 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生活自理、生活部分丧失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2号) 4.《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民〔2021〕67号) |
2 |
特困 老年人 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由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2.对有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入住具备照护和服务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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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 |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2号) 4.《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民〔2021〕67号) |
3 |
困难 老年人养老 服务 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 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4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1.低保及建档立卡贫困户老年人; 2.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3.孤寡、空巢、独居、高龄老年人; 4.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居家照护服务和智慧养老服务。其中,居家照护服务以解决居家老年人日常照护需求为主,为其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代办等服务项目;智慧养老服务重点为失能半失能、孤寡、空巢、独居、高龄等特殊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救助服务。 对审核通过的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等级进行评定后。评定为3级(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30小时;评定为2级(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20小时;有条件的县区在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的同时,可将评定为0-1级(自理及轻度失能)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身份、经济等条件合理安排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标准为2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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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4.《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临民〔2019〕45号) |
5 |
困难 老年人养老 服务 项目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 |
各级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
6 |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
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以外风险。 |
县级民政部门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4.《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5.《临沂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8〕73号)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项目 |
集中照护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 |
对愿意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党员、老战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满足老党员、老战士生活会照护、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需求。 一般按每人每月24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 |
市和县两级组织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 |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2021〕23号) |
8 |
居家养老服务 |
对未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老党员、老战士,采取“适老化改造+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1+2”模式进行居家养老。 居住场所适老化改造费用,一般按照每户1500元左右进行保障。 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一般按照每人每月20小时左右照护服务、每小时25元左右进行保障。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2021〕23号) |
9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0 |
老年人高龄津贴 |
有条件的县区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1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2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 项目 |
老年人 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文旅部门、体育部门等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3 |
老年人 生活服务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等。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4 |
老年人 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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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 |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12〕20号) |
15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4.《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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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已享受过养老机构(含护理型)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1.省级补助标准:(1)临沂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2)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1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500元。(3)郯城县、平邑县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5000元。 2.市级补助标准: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含闲置房产)建设床位市级补助2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市级补助1000元。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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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
2021年1月1 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1.省级补助标准:临沂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0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000 元。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每张 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1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300元。郯城县、平邑县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600元。 2.市级补助标准:每张新建、扩建床位市级补助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1000元。(不适用于省财政直管县)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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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养老机构市级运营奖补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 1.省级奖补标准: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 0.8 倍、0.9 倍、1倍、1.1 倍、1.2倍差异化补助。 2.市级奖补标准:按照养老机构1至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差异化奖补。(不适用于省财政直管县)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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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
1.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利用省级资金,分别按照每处每年 6000元、7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 2.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4星级、5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利用省级资金,分别按照每年每处10000元、10500元、11000元、11500元、12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省级运营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函〔2021〕58号) |
20 |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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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 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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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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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励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3年以上的本、专科毕业生和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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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
22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养老护理员市级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
1.省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2.市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按照临民〔2016〕100号文件或本文件申领过市级职业技能等级奖补的,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可补齐相应差额。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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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
本市养老服务人员 |
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市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1.2021年全市计划培训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负责人150名;养老护理员58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330名。 2.2022年全市计划培训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负责人150名;养老护理员680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330名。 |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鲁民函〔2021〕143号) 4.《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临民函〔2021〕20号) |
24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补助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 |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市级财政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
市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 |
25 |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 |
按照评定结果对相关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奖补(不含省直管县),每年每处奖补标准为:农村幸福院一星级5000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2万元;日间照料中心一星级5000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1.5万元、四星级2万元、五星级3万元;养老机构三星级3万元、四星级5万元、五星级8万元(评定有效期为3年)。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奖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民〔2020〕46号) |
26 |
养老服务组织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 |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
27 |
“养老保障贷”项目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贷款用于满足养老机构日常经营、购买设备等运营支出的流动资金需求,授信额度不超过养老机构现有床位年总收费额的80%,最高1000万元;根据养老机构与入住人员签订的合同分批放款,每次放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新增签订合同年收费总金额的70%;原则上对评定为5星级的养老机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20%,对评定等级为3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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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民政部门、农商银行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
28 |
养老 服务 优惠 扶持 项目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1.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社区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3.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临民〔2020〕28号) 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
29 |
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 |
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开办和运营补助项目 |
社区老年人幸福食堂 |
1.开办补助。对建筑面积在50-99平方米、100-149平方米、150-199平方米、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2.运营补贴。对正式挂牌运营一年,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日均服务老年人30-60人次、61-100人次、101人次以上,且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每年每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运营奖补。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44号) |
30 |
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 |
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项目 |
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
新建1处符合条件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补助50万元;改扩建1处补助30万元。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44号) |
31 |
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
有资质的养老机构 |
1.建设补助。每张符合条件的家庭照护床位补助3000元;对已完成民政部门提供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 2.运营补助。对服务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护床位,自设立次月每张每月分别补助200元、400元。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44号) |
32 |
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 |
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补助项目 |
时间银行志愿者 |
政府按照公益性、互助性、激励性、持续性原则,通过政策设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按一定的规则记录储存服务时间,当年老需要时可提取时间兑换服务的项目。 市级确定兰山区、平邑县、沂水县为试点,对时间银行志愿者给予1.2倍的配比奖励(即志愿者每服务1小时,政府奖励0.2小时)。奖励时间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渠道解决,标准为25元/小时。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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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者顾问服务试点补助项目 |
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 |
利用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设施和人员等资源,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市民特别是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办事指南、资源推介等个性化、智能化、全方位的便民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制定养老服务建议清单,链接服务资源,满足其养老服务需求。 对设立长者顾问点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给予2万元的开办补助;运营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每年每处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 |
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