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函〔2018〕100号
对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80134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张培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审批登记制度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民政职能,就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 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于2014年4月1日出台了《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民〔2014〕31 号),已将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纳入设立许可范围,明确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不含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管理服务,为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018年7月10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李长征
责任科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电话:720092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