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函〔2018〕99号
对市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80218号
建 议 的 答 复
尊敬的秦立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干部(包括农村聘任干部)父母和近亲属享受低保方面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个别村居“两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近亲属办理“关系保”、“人情保”的现象,我市于2014年7月就建立了低保备案制度,相关人员由县民政局重点入户核查,同时加强复核,及时掌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
一、近亲属备案制度建立的背景
2014年,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关系保”、“人情保”,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部署,在全市开展了“阳光低保”专项行动,下发了《临沂市低保备案制度(试行)》(临民〔2014〕68号),在全市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制度》规定:符合备案范围低保申请对象或在保对象须向乡镇(街道)或主管单位如实申明,填报《临沂市低保备案表》,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后,由县级民政部门100%逐户核查。经核查如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办理,乡镇(街道)或主管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低保对象入户回访。
二、部分县区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不允许纳入低保问题
作为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身份特殊,一举一动备受群众关注,特别是村居“两委”干部,农村工作情况复杂,在有些地方,低保沦为了换届选举时拉选票的一种手段,很容易在具体操作中形成“关系保”“人情保”,所以有部分县区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一律不允许享受低保;对于确有困难的家庭通过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予以解决。例如,2014年蒙阴县下发了《关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对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致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的一封信》,要求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对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自查自纠,220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250名近亲属主动退出保障范围,1406名干部职工的1209名近亲属主动退出了保障范围。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广泛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不能享受低保,确因重病、残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可以申请其他专项救助。
三、下步打算
根据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对确实遭遇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不要搞‘一刀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可以通过村民议事会、党员大会研究讨论报上级备案,在一定时期内享受低保待遇”的建议,我们下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低保备案制度落实。对符合备案范围的村居“两委”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严格履行备案手续,督促县区民政部门100%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在民主评议时党员、村民代表对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充分讨论。做到审核严谨、档案规范、证明材料齐全,确保审计部门提出质疑时有据可查。二是加强低保长期公示。在低保备案人员享受低保期间,及时做好长期公示,消减广大村(居)民疑虑,争取理解和认同。三是对于县委、县政府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近亲属一律不允许享受低保的县区,加强“救急难”工作,及时对重病、残疾或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实施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
2018年7月10日
建议承办分管领导:李长征
责任科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电话:720092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