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函〔2018〕85号
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325号
提 案 的 答 复
尊敬的田爱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临沂公祭日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特别是优抚工作的关心。现将近年来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已于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中国烈士纪念日,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决定将每年9月30日定为烈士纪念日,举行隆重的公祭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国家烈士纪念日的设立,自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王伴青建议设立“革命烈士节”起,历时多年,仅民政部就多次召开由中宣部、文化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中国民俗学会等部门和部分民俗专家参加的研讨会,并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先后4次征求16个相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
针对你所提出的设立临沂公祭日的提议,我们经与省内德州、淄博、菏泽、济宁等其他地市沟通,目前,尚无单独设立公祭日的。但诚如你提议中所言,临沂在历史上曾经遭到日寇惨无人道的屠杀,“临沂大惨案”更是震惊国内外。新时代,宣传和弘扬沂蒙精神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下步,我们将积极就“设立临沂公祭日”的提议进行民意征求,并不断加以论证,待时机成熟,将郑重向市政府提交有关请示。
恳请你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民政工作。
临沂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民政局优抚科 7200921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