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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585729837/mzj/2021-0000054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8-28
 文  号  临民函〔2021〕8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推进脱贫攻坚巩固阶段农村低保和扶贫政策有效衔接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推进脱贫攻坚巩固阶段农村低保和扶贫政策有效衔接的建议的答复

2021-08-28   作者: 点击数:  

郭春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脱贫攻坚巩固阶段农村低保和扶贫政策有效衔接的建议 》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是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推动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发展,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从对象条件、申办流程、管理服务和救助标准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异。

二是持续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服务水平。为落实好省市20项重点民生实事,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在2020年12月底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到每人每月753元、580元,实现连续12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990元、754元,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状况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770元、440元、165元。

三是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家庭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脱贫攻坚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四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特殊政策,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受疫情影响。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低保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政策执行一年多以来,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按照省厅细化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低保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鉴于我省疫情防控形势已较长时间处于低风险状态,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科学适度把握低保退出工作,对于中高风险地区,仍继续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政策规定,对于低风险地区,不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正常的动态管理,对退出低保人员,执行3-6个月的渐退期。

五是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凡符合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3.2万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全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较2020年初增加约5.7万人,稳定实现吃穿两不愁。

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和社会救助事业的关心,欢迎您继续监督、关注和支持。

临沂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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