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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360274559/mzj/2022-0000152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11-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试行) 的通知(临民〔2019〕63号)

关于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试行) 的通知(临民〔2019〕63号)

2019-11-2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民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蒙山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建立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4〕47 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通知》(鲁民函〔2018〕39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试行) 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意义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县区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养老机构参与积极性,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二、保险对象

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民政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三、保障范围

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住养、护理、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养老机构由此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具体包括:( 1 ) 人身伤亡 (包括残疾和身故) 保险金;(2) 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3 ) 住院津贴;(4) 紧急救援费用;(5) 法律费用;(6) 第三者责任;(7)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等。农村“五保”、城镇 “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不包含身故保险金。具体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以正式保单为准。

四、组织实施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采取养老机构自愿参保的方式,以市为单位统一投保。市民政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试行服务期为一年。三方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以此为依据开展工作。试行服务期满后,市民政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确定之后实施方式。

五、资金来源及拨付

( 一 ) 保费标准及拨付。各养老机构的投保床位数应为实际入住老人使用床位数。试行期间,市民政局根据招标结果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后拨付至保险公司。试行服务期到期前一个月,经考核后根据实际投保人数据实结算。

(二) 咨询费标准及拨付。试行期间,市民政局根据招标结 果确定的标准,经考核后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咨询费。

(三) 资金来源。保费和咨询费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服 务期满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六、职责分工

( 一 ) 市民政局负责该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定期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二)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统计、汇总、报送辖区养老机 构入住老年人数据、参保需求和参保情况;组织养老机构进行培训,签订保险合同,协助进行理赔。

(三)保险经纪公司负责根据协议内容,承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协助办理投保理赔、项目统计评估、宣传培训、监督协调等任务,同时完成民政部门交办的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其他任务。

(四)保险公司负责根据协议内容,承担本项目的保险责任, 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完成民政部门交办的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的其他任务。

(五) 养老机构作为综合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负责提供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情况,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发生赔案时,养老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经纪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提出理赔申请后,养老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理赔兑现。

七、工作要求

( 一 ) 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通过参加责任保险,提高养老机构抵御风险能力,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质量。

(二) 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

(三) 加强风险防控。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实施养老机构综 合责任保险与机构安全监管、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切实做好养老机构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防控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要积极协助各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协助养老机构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事故风险。各养老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购买机构责任险对机构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严格按照要求参保,不断提高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试行通知自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执行,2020 年 11 月 19 日到期,有效期一年。

  
上一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137号)
下一条: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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