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
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有效解决我省部分地区农村幸福院功能定位不准、运行经费保障不足、管理服务不规范、发挥作用不充分等问题,建立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长效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农村幸福院不是养老机构,而是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互助服务性质的村级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根据自身条件和老年人意愿提供就餐服务,为行动不便、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探视、紧急救助和必要的生活服务。具备集中居住条件、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农村幸福院,可安排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费用由本人或其赡养人承担,有条件的村集体可给予补助。
二、因地制宜建设。各地要统筹考虑老年人需求、群众意愿、村级财力等因素,牢固树立“建为用”的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农村幸福院建设数量和规模标准,自下而上申报年度幸福院建设计划。农村幸福院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量等,可根据实际灵活掌握,但应当具备《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规范》(DB37T 3094-2018)规定的临时休息、厨房饮食、文体活动等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各地结合新村建设、危房改造、养老周转房等,统筹建设同时具备集中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新型农村幸福院。鼓励个人和家庭开展餐饮、护理等养老服务,当地可根据其服务质量、规模等给予适当支持。
三、规范管理运行。农村幸福院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居)委会主办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幸福院的管理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要通过购买农村公益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幸福院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健全管理服务制度,确保农村幸福院正常持续运行、发挥服务功能。2019年12月底前,农村幸福院要在显要位置公开管理人员、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监督电话,接受村民监督。要因地制宜,实行村级组织管理、院委会或村老年协会管理、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等不同管理方式,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化、连锁化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意愿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
四、实行等级管理。2019年底前,各地要对农村幸福院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录入山东养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应建未建、改变用途、已经拆除的农村幸福院,要分类作出处理,确实无法建设和恢复的,要作出说明,对蓄意套取财政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对服务水平低、被挤占挪用、利用率不高的农村幸福院,要认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村(社区)逐级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提出退出申请,并做好审计工作,对相关资金资产作出安排。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面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与运营奖补挂钩机制,省财政统筹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根据农村幸福院等级评估情况、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及日常运营服务质量等,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农村幸福院给予适当奖补,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调动各级开展农村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体奖补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各地要结合省级奖补和当地实际,加大对农村幸福院的支持力度,通过实行建设和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促进农村幸福院改进服务、长效运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4日